被执行人王兴峰,男◆◆■,汉族,1994年5月2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农民,现住环县地中海小区。公民身份证号码◆◆★■■■:056。
被执行人路志杰★◆■◆,男★★★,汉族,1988年12月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演武乡路家塬村路家塬队人■◆★■,农民,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712◆★◆■。
被执行人郭金鹏★◆,男■◆,汉族,1987年12月2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曹旗村南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718◆★。
被执行人张仪民,男,汉族,1986年11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演武乡黑泉河村庄子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71X。
被执行人:杨建军,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庆阳江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2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代建荣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代建荣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代建荣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立勇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拓彩琴与段雲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段雲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田喜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田喜红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田喜红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仪民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仪民实施拘留的,给予3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仪民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郭金鹏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郭金鹏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郭金鹏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被执行人张强(曾用名:张浪浪),男,汉族,1994年2月1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唐塬村薛塬队人,农民,住本队。公民身份号码★■■★:313。
担保人苟小宁,女,汉族,1991年10月3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曹旗村南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123★◆■◆。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朱广林与刘会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会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赵淑琳与田喜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田喜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曹永刚与郭金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金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曹永刚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逢春与聂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聂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胡治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胡治华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胡治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被执行人聂磊,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木钵镇关营村起楼堡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735■◆◆◆。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国栋与张仪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仪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王国栋申请对被执行人张仪民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立勇,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廖坳村庄后队2号。身份证号★★■■:633。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龚宝红与张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兴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兴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兴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被执行人吴喜珠,男,汉族,1978年8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木钵街村芦草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712◆◆■★。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贾怀丹与王兴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兴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青海兴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被执行人田喜红,女,汉族,1979年7月2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郭西掌村郭西掌队人★★,农民■◆◆■★★,现住环县环城镇安居公寓1幢2单元601室。身份证号:721。
被执行人胡治华,男◆★◆,汉族◆★◆,1983年10月28日出生,西峰区胡氏美食广场经营者,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温泉镇黄官寨村东组57号。身份号码◆■◆◆:0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聂磊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吴喜珠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吴喜珠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吴喜珠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被执行人王涛◆◆,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环县木钵镇殷家桥村殷家桥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715◆★★■■。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黄维与赵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立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奕雯酒店与吴喜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喜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段雲飛,男,1994年8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殷家桥村胡家湾队人,农民,住本村。公民身份号码◆■★★:712■◆。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高楼钰与代建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代建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段雲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段雲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段雲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甘肃晨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兴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青海兴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会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81号6号楼农牧大厦8楼8820、8821室。
被执行人代建荣,男★■■,汉族★■★,1979年12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韩洼子村代岔队人,农民,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7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建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建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庆阳江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建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路志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路志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路志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苏满锋◆■、冯涛与郭志兴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中■■,被执行人郭志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杜月超与路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路志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郭志兴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郭志兴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郭志兴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毛鹏翔与胡治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治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会峰★■◆★★◆,女◆◆■■,汉族■◆◆★★,1967年10月4日出生,甘肃省庆城县白马铺镇王畔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02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强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强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明与庆阳江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建军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建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郭志兴,男,汉族★■◆,1986年6月2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木钵街村东街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116◆◆。